违反税法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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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舟舟”参与投稿,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违反税法的案例(共9篇),以供大家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篇1:违反税法的案例

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于10月登记注册,20xx年至20xx年11月刘建伟(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建立了两套账,编号为1号账和2号账,对客户购货不需要正式税票或购物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收支纳入2号账做账,对客户需要正式税务发票或其他正常收入、支出等纳入1号账做账,两套账相互独立,合并为公司的实际账目。1号账用于申报纳税,2号账作公司内部使用,不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20xx年12月彭尔明任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沿用两套账。根据司法鉴定,艺精芒硝公司20xx年至20xx年12月累计少计收入4600多万元(含税),累计少缴各种税款710多万元。

20xx年12月,在被告人彭聪麟的安排下,马树全将艺精芒硝公司2号账的会计资料转移到其车上,马先后将会计资料分别转移多次于藏匿。20xx年2月,上述会计资料被烧毁,马树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篇2:违反税法的案例

四川省眉山艺精芒硝有限公司于1910月登记注册,至11月刘建伟(另案处理)任法定代表人时,该公司建立了两套账,编号为1号账和2号账,对客户购货不需要正式税票或购物不能取得正式发票的收支纳入2号账做账,对客户需要正式税务发票或其他正常收入、支出等纳入1号账做账,两套账相互独立,合并为公司的实际账目。1号账用于申报纳税,2号账作公司内部使用,不申报纳税,从而达到少交税的目的。月彭尔明任法定代表人后,继续沿用两套账。根据司法鉴定,艺精芒硝公司20至12月累计少计收入4600多万元(含税),累计少缴各种税款710多万元。

12月,在被告人彭聪麟的安排下,马树全将艺精芒硝公司2号账的会计资料转移到其车上,马先后将会计资料分别转移多次于藏匿。2月,上述会计资料被烧毁,马树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艺精芒硝公司采取少列收入,建账外账的手段,少缴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彭尔明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授意公司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进行偷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

篇3:违反税法的案例

沈阳庞大水泥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为钱玉财,现变更为钱玉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经营水泥及水泥制品。经查,该企业利用购货方是本地区不索要发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个人,采取设置“账外账”等手段,将这部分收入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20至间,共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销售收入7617万元,造成少缴纳增值税431万元、少缴纳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各税费285万元、少代扣代缴法定代表人个人所得税7.18万元。

少缴上述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税(费)款723.18万元,并处所偷税款50%罚款,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以涉嫌偷税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钱玉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篇4:违反税法的案例

案例一:绥中金利港务有限公司隐匿收入1600万元,漏缴税费87.2万元。目前已被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共268.8万元。

案例二:辽阳双兴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涉税案,辽阳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其做出补缴税款210.56万元,加收滞纳金62.07万元、罚款206.79万元的税务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锦州军供宾馆利用假收据偷税案,共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合计56万元。

案例四:本溪富佳粮食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租赁土地偷税案,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款89.59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44.51万元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凌海市宏大建筑维修有限公司利用购买、开具假发票偷税案,逃避缴纳营业税等税费共计4.52万元。锦州市地税稽查局按照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除追缴上述税款外,并对该公司给予所偷逃税款三倍罚款,违法开具发票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例六:辽阳灯塔市柳河子镇前堡福利采选矿烧结厂水泉分厂偷税案,辽阳灯塔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企业查补税款53万元,罚款53万元,依法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将其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七:阜新“6·24”特大制售假发票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端掉5个制造、储存假发票窝点,收缴各类假发票55万余份,发票可开具金额高达556亿元,税额85.6亿元。

案例八:锦州彭立英等人倒买倒卖发票案,查获各类假发票1909本,可开具金额达52.9亿,共涉及6个省32个地区,另有其他各类假证件、假车牌500余件。目前,涉案人员被判刑或处罚金。

案例九:抚顺新宾满族自治县嘉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230组,票面金额1123万元,税额191万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1组,票面金额1087万元,税额185万元。犯罪嫌疑人已批捕或取保候审。

篇5:违反税法的案例

浙江省松阳县国税局在对某新型墙砖厂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该厂法定代表人杨某于去年2月份将企业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双方签订合同后,发包人杨某未按规定保存以前年度的“内账”,而承包人钱某则在经营中设置“外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松阳县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对杨某和钱某分别作出了罚款和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

该新型墙砖厂是一家私营合伙企业,生产页岩烧结多孔砖,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该厂从开始实行查账征收。去年2月份,杨某将该厂整体承包给钱某经营,并与钱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承包款300万元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性付清。杨某作为发包人将承包事项向税务部门作了书面报告。随后,杨某根据账面记载向当地税务部门结清属于自己承担的税款后,带着以前年度的账证资料离开了当地。

不久前,当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找到杨某后,杨某声称账证资料都已丢失,无法提供给税务稽查。对此,县国税局根据所取得的证据资料,认定杨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钱某承包经营后,在稽查所属期限内,账面反映累计申报销售收入492857.55元,应缴纳增值税29571.45元。然而,松阳县国税局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厂自制的发货单及收款凭证等资料检查后发现,钱某在稽查所属期限内共发生336笔标准砖和多孔砖的销售业务,销售收入高达1197123(含税收入)元,其中782814.15(不含税收入)元的销售收入记入“外账”,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申报缴纳增值税46968.86元。对此,县国税局认定钱某隐瞒销售收入,其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因此依法向其追缴少缴的增值税税款46968.86元,依法加收滞纳金3522.66元,并处一倍罚款46968.86元。

篇6:违反广告法案例

虽然现在和任何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法律制约着,但是还是有不法分子违背法律法规。广告法是最大限度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着侵害消费者的不法之徒,尽管是这样,还是有违反法律的案件产生,对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成了我们所关注的。下面就是对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结果。

潮州招呼站广告就播报了一起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的事件。

7月18日,某市广播电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电视报,为某房地产公司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广告中,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可依《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进行查处,对此,办案人员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的广告发布者是否违法、能否查处,却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或该条第(三)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同样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十条进行查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作缩小解释,仅限于行为人为了表明自己或者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务,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在服务项目、广告宣传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该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指的“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使广告主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也不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不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不过,《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广告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禁止任何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因此,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为他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应按《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进行查处。

办案机关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经过这起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结果来看,广告经营者应该严格遵守广告行业的规矩,遵守广告法,以消费者的权益为主要任务,打击违法。广告买卖网期待您的加入!

[违反广告法案例]

篇7: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某村两委干部集体参与将6.7万元收入不入账,虚列工程套取工程款3.3万元,用于冲抵村里未入帐招待费,并烧毁未入帐招待费发票3万余元。

208月,某村村主任在村两委会上公开提议,将该村当年出售的村集体所有的木材款9.7万元,只入账3万余元,其余6.7万元不入村账,而全部用于冲抵该村1月至年8月不能报支的招待费。获得村两委一致同意。至2008年年底,该村又新增不能报支的招待费3万元,村主任再次提议,虚列工程套取资金用来冲抵招待费,又获得村两委成员一致同意。春节前,村主任通过乡镇水利工作站站长黄某虚列该村工程量方单、工程决算单、工程完工验收单等一整套虚假单据,该村两委干部均在相关虚假单据上签名,由于假造手续完备,顺利通过乡镇经管站审核,从而套取出现金3.3万元,扣除税金和给黄某的好处费1000元,其余3万余元全部用于冲抵招待费,随后,在该村两委5人共同监督下,把新增的不能入账的3万余元招待费发票烧毁。

篇8: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黄梅县挪步园风景管理处上鸣水村被列入黄梅县“农民健身工程”项目范围,并获得项目款2万元。之后,该村村委会原主任徐某某找到原黄梅县体育局局长吴茂华,请吴为该村购买体育器材,并将1万元购置款交给吴。在明知该村已获得项目资金支持、不再享受免费发放体育器材的情况下,吴利用职权将省体育局发放的免费体育器材安排给上鸣水村,后将该村的1万元购置款用于日常开支。经黄梅县县纪委会研究决定对吴茂华予以立案调查。

篇9: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分析

1999年1月至2004年6月,京山县三阳镇民政办将38名已死亡并根据规定逾期应予以除名的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登记造册,冒名领取优抚款11.1657万元,用作镇福利院业务开支、民政办经费开支等。该镇分管民政工作的党委委员、副镇长张某某知情不制止和纠正;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吴某某在问题查实后不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镇党委书记殷某某对举报人多次反映问题置之不理。对此,京山县委给予殷某某、张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三阳镇党委给予直接责任人镇民政会计、镇福利院院长徐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镇福利院院长职务,京山县民政局对其民政会计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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