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组织模式之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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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感谢网友“小闲鱼”参与投稿,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了审判组织模式之探索(共10篇),供大家阅读参考。

篇1:审判组织模式之探索

一、引言

近年,各地法院以法官职业化试点为契机,积极进行“审判组织模式”的探索。为适应改革大潮,徐州中院在民一庭组织了一个合议庭进行“审判组织模式”改革试点,并初见成效,下面谈谈我们试点中的一些探索。

二、审判组织模式的探索

审判组织的范围众说不一,通常意义上的审判组织是指以合议庭为基础的审判组织。所谓审判组织模式改革就是要针对审判工作的特点,探索出最佳的审判人员组合方式和公正高效的审判组织运行机制。国内在试点中探索出了各种审判模式,如北京房山区法院的321审判模式(3名法官,2名助理,1名书记员);北京丰台区法院的1221审判模式(1名审判长, 2名助理,1名书记员,1名速录员);北京崇文区法院的111审判模式(1名法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北京海淀区法院的1审多助多书审判模式(1名法官,4名助理,2名书记员)等等。

上面提到的各种审判模式,其主要区别就是法官和法官助理的配比不同。笔者认为,关键是考虑如何搭配既能使组成人员职责明确,又能取得最佳的`组合优势。北京房山区法院的321审判模式,试点比较早,也取得了较大的实绩,因而是我们试点时首先考虑的模式。但笔者认为,该模式中法官与助理的工作衔接以及助理之间的职责分工不甚清晰。因此,在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对321机制略加调整,在国内首创试行“三三一”审判模式。

所谓“三三一”审判模式,是指由三名法官(包括一名审判长和两名承办法官),三名法官助理和一名速录员组成一个独立的审判组。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三名法官助理与三名法官形成一对一的模式,这样就可以使助理之间分工明确,减少推诿。且法官与助理固定搭配,可以增加了解,减少磨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法官助理的职责是负责发传票、保全、调查、鉴定、交换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归档等工作。速录员主要负责庭审记录。

为明确职责,试点合议庭实行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成员分工负责制。这种分工负责制将审判全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1)、庭审准备阶段:主审法官阅卷,向合议庭汇报庭审方案;合议庭成员就此提出意见;主审法官指导助理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等工作;审判长根据合议庭成员的不同意见,最后形成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并做好庭审分工。(2)、庭审阶段:主审法官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负责;合议庭其他成员负责庭审阶段的拾遗补漏;审判长主持庭审,在庭审的各阶段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3)、合议阶段:主审法官负责分析证据及认定事实,对法律适用以及案件处理思路提出意见;合议庭成员对主审法官的意见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见解;审判长综合各方观点形成合议庭意见;需要向审委会、审判长联席会汇报的,由审判长决定。(4)、宣判阶段:由主审法官阐述裁判理由和法律依据;由审判长宣布最后裁判结果。(5)、文书制作阶段:主审法官在法官助理起草的文书基础上制作正式裁判文书;审判长最后把关审批和签发文书。

三、结束语

通过实行“三三一”审判模式,合议庭独立审判,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审判程序进一步规范,审判效率也得到提高,合议庭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

篇2:探索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探索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

为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实行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我院立足于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实际,从强化审判管理入手,改革传统的管理模式,摸索符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的审判管理机制,形成了“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重监督”的审判管理思路,并从去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大胆的尝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我们的做法体会如下:

一、实行审判业务分块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我院编制62人,实有人员57人,其中审判干部44人。审判管理改革前,全院设有立案、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监、执行等七个业务庭和两个人民法庭。业务庭的设置与人员的配备很不合理,办案力量分散,各庭案件分布不均的现象十分突出,民庭案件办不完,行政庭和审监庭等案办,忙闲悬殊,审判人员和书记员东挪西借,法官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影响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为了解决业务庭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合理造成的长期困扰我院审判工作的难题,我们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进行了分块管理的大胆改革,把业务庭分成几大块,即立案庭、审判预备庭、审判庭和执行庭:

立案庭配备4名审判人员,并把全院10名书记员集中由立案庭管理使用,其工作范围和业务范围,除了负责各类案件?含执行、重审和再审以及非诉讼行政案件?的审查立案外,还负责各类案件诉讼文书的`送达、安排开庭日期、申诉案件复查、处理来信来访、案件归档、办理上诉案件以及收结案件统计报送等工作。

审判预备庭由1名庭长和4名助理审判员?预审法官?组成,专门负责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和各项准备工作。

审判庭由原来的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审监庭合并组成。配备15名审判人员,其中庭长1名、副庭长4名;组成5个合议庭,负责审理各类案件。正副庭长除负责一块审判业务外,还分别担任5个合议庭的审判长,除了负责本合议庭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文书签发工作外,还对其负责的一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进行审阅把关。此外,正副庭长根据分工负责的业务,对口参加上级法院召开的有关业务会议和培训学习。

执行庭配备执行人员10名,分成4个执行小组,设立2个合议庭。合议庭对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出评议决定,对执行中提出异议的案件进行审查、听证、评议。

实行审判业务分块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在于:

(一)有利于解决基层法院内设机构繁多与人员编制偏少的矛盾。减少机构,分块管理,方便集中调配审判人员,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既解决法院内部长期存在的各庭案件多少和忙闲不均的问题,又能较好地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办案效率。

(二)有利于提高法官的个人办案能力,特别是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审判水平。

(三)有利于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四)有利于强化合议庭的职能和审判长的职责,提高办案质量。改革后的审判庭,集中了原来各审判庭的庭长和资深法官,能保证每个合议庭的审判长都由庭长、副庭长或业务能力较强的资深法官担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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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高中物理实验教学模式探索

摘要:物理实验一直在高中物理的教学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新课改以后,这一点更为突出。

物理学中很多知识都是通过实验学习的,其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所传授的知识,在学习的过程中逐步获得物理学习所具备的素质以及能力。

在分析了实验教学对高中物理教学的重要性的基础上,探究了如何在高中物理实验教学中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

关键词:高中物理;实验教学;教学方式

物理是一门由理论课和实验课共同构成的科学课程,实验教学是物理教学的一种主要手段,因为在物理实验的教学过程中,学生能够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

通过自身的探究去学习知识,这和新课改所提倡的充分发挥学生主动性的要求也是一脉相承的,因此,这更突显出物理实验教学的重要性。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能够进行自主的观察和思考,通过他们自己动手实践来完成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提升他们自身的能力。

一、实验教学在高中物理课程中的重要性

1.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传统的物理课堂以老师授课为主,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

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为了提升学生的课业成绩只是机械地增加作业与练习题的难度。

最终导致学生只是机械地应付考试,对物理学习的积极性并不高,最终导致学生学习的效率偏低。

而物理学的实验教学就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在应用这一教学方式的时候,教师可以借助实验教学的直观性以及可操作性来激发学生的兴趣,

让学生在实验的过程中体会到学习的兴趣,拥有学习的乐趣,这样就能使学生对物理学的学习更加积极主动。

2.提升学生对物理学知识的理解度

高中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其知识体系还没有完全构建,对于很多物理课本上的概念并不能完全理解,只能机械地记忆,他们很难通过课本上的描述与教师的教授领悟到所讲知识点的精髓。

而实验教学就可以让学生在教学活动中观察并掌握知识形成的过程,这样通过自身实践去学习知识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学习知识,

还能够让学生对于物理学知识的形成过程以及原理有一定深入的理解,这为学生掌握知识以及日后的运用都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因此,在高中物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学会应用实验教学对重点、难点等进行一定的教学设计,为学生设计具有一定理解性的实验,以帮助学生通过实践去认知物理学知识点,让学生能够直观地了解较为抽象的物理学概念。

3.提升学生对于物理学知识的探究能力

新课改以来,高中物理教学将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作为教学的核心目标,要求把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

因此,我们在高中物理教学过程中必须要着重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

而高中课堂的实验教学恰恰能够满足这一要求,其能够引导学生从事物理学的探究过程。

教师在物理学实验教学的过程中可以给予学生尽可能大的自由,让学生去自主地设计实验方案并自身进行操作,最终总结最后的实验结果。

这样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究能力,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自主思维与探究能力,从而培养起其基本的科学素养。

例如,在讲授高中物理“自由落体运动”这一课程的时候,教师在给学生讲述了知识的由来以后应该组织学生利用现有的材料进行实际模拟实验。

例如,可利用教学楼的高度模拟比萨斜塔实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这样不只是让学生看到模拟实验或者课本上的知识点,而是由学生通过自身的实践获取了知识,

这种知识获得的探索过程对于学生物理思维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也是应用物理实验教学所具备的最大优势。

二、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实行实验教学的创新

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实施实验教学,本质上一直贯穿在高中物理学的教学过程中,例如,课本上所见的演示实验以及物理实验课上所讲授的实验内容。

但整体上来看,物理的实验教学与物理教学整体的融合度还不高,没有形成一定的教学体系,因此,笔者认为物理实验教学的创新点应该在于使实验教学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且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

笔者认为要做到物理教学实验的创新就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设立良好的问题,让学生发现问题

新课改以来,我们整个教学过程更多地倾向于以学生作为实际授课的主体,这样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应用物理实验教学必须以学生需求为准,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评判,了解学生学习的基本情况,

再结合我们所要讲授的内容进行准备,从而使学生在实验教学的过程中能够自主发现存在的物理问题,让学生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根据教师所讲授的内容自发地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这样就能对学生的学习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从而使物理实验教学更加具备科学性。

例如,笔者在教授高一物理第六章第五节的“圆周运动”这一部分内容之前,就要在课下首先了解学生关于圆的知识掌握到了什么程度,需不需要在课堂上加以复习,需不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简单讲授。

在应用问题教学这一授课方法时就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设问,最终发现学生对于圆心角和弧长的关系还有弧度部分的知识遗忘严重,在授课的过程中,笔者就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引导,

然后结合这一部分的知识设计了一些涉及圆周运动的实验,让学生在实验的过程中去验证所补上的知识,从而使这一部分知识的掌握更加扎实,使其能够发现自身的问题,这样物理实验教学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从而提高高中物理课堂教学的效率。

2.改变学生思维,培养学生的习惯

学习过程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在物理教学实际应用实验教学法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教学过程的延续性,在这个基础上教会学生如何对物理问题进行探索,从而教给学生如何去运用物理思维解决学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养成勤学好问的好习惯。

这样在课堂教学的过程中也能够培养学生对物理知识的探究能力,这对学生以后更好地学习物理也是很有帮助的。

3.改进课程设计,提高授课的效率

我们在把握了教材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课程设计的时候,对于我们所要讲授的内容也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课程设计。

为了使实验教学更加有效,我们应该遵从新课改的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以学生为主,采取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从而使课堂效率达到最大化,只有实验教学的有效性达到最大化,才能真正地使学生学习到知识。

例如,笔者在实际授课的过程中就采用了翻转课堂这一新颖的教学模式,具体实施过程是,针对所要讲授的内容给学生准备了一定量的视频进行实验的课程演示,

并揭示这一实验与我们生活的关系,这样在实际授课的过程中,学生就会对所要做的实验原理、操作和意义都有一定清楚的把握,这就能使我们实验教学的有效性大大增加。

另外,笔者认为在实验教学的过程中也应该高度重视演示实验的重要性,在进行这一部分教学的时候,我们应该考虑到学生的实际需求,让学生在此过程中能够受到启发,培养他们科学严谨的态度。

物理是一门探究的学科,因此物理实验教学是非常重要的。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首先应该认识到实验教学的.重要性,想办法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改进课程的设计,应用有效的教学方式,最后再就所教授的内容进行一定的教学反思,

针对物理的实验教学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这样就能使我们的教学过程达到较好的效果,为学生探索物理世界插上一双翅膀。

参考文献:

[1]周鹏.“问题生成”实验教学模式:基于问题为中心的高中物理实验课研究[J].湖南中学物理,(12).

[2]张开洋.新课标下高中物理实验教学模式探究[J].教师,2012(34).

[3]范济伟.浅议高中物理实验探究式教学模式的设计[J].中学生数理化(高中版?学研版),(4).

篇4:对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组织实施模式的探索

对研究性学习课程管理组织实施模式的探索

研究性学习课程是教育部《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切体会到这是一门不同于以往学科课程的全新课程,它给了学生自主、创新、实践、发展的广阔空间,其本质特征是真正把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学生对课程参与的主动性、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在选题、开题和实施阶段。因此,我们在这门课程的管理、组织和实施中,必须从课改科研的高度,坚持开拓、创新、实践、发展的理念,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创设优化的学习环境。

一、确定研究性学习的课程目标

由于研究性学习课程是以学生的自主、探索学习为基础,采用类似科学(或项目)研究的方法,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发展的一种新型必修课,所以,我们确立了由“学生学习目标”“教师培训目标”“学校管理目标”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研究性学习课程目标,具体内容分述如下。

(一)学生学习目标

1.丰富学习方式,在积极自主的学习环境中,激发好奇心和创造力,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在教师指导下,理解并运用已学知识,尝试将其与自我获取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了解并体验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的一般过程、方法、艰辛和快乐。

3.培养自主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提高人际交往能力,加强社会责任感。

(二)教师培训目标

1.转变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积极参与,自觉成为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参与者、促进者、组织者和指导者。

2.努力拓展学科知识,加强教师间的合作,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与融合,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提升教师自身的综合素质。

3.加强民主意识,在参与、指导学生克服困难、共同研究中,建立新型、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三)学校管理目标

1.建立全新的课程理念,提升学校的`办学思想、人才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

2.在研究性学习的管理、组织、实施中探索、重新整合并完善示范高中的课程体系。

3.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以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实施为切入点,开展课程改革和教学科研。

综上所述,研究性学习课程的总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学生发展为本,丰富学生的学习方式,把学习的主动权交还给学生。

2.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通过学生学习方式的改变,促进教师教育理念、教学方式的改变。

3.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以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实施为切入点,深入开展课改和教育、教学科研。

为了更切实有效地实现该课程目标,我们组建了研究性学习课题组,依据教育部文件《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实施指南(试行)》,结合我校学生状况,开发、自编了内容包括走进研究性学习、研究性学习的一般程序、研究性学习的案例(本校学生研究个案5例)、研究性学习的评价四个主要方面,形式新颖、图文并茂、印刷精美的校本教材(试用本),9月开始试用后,深得广大师生的喜爱。

二、建立研究性学习课程实施的管理、指导和协调系统

研究性学习是由学校自主开发的新课程,在管理、组织与实施中有许多新特点、新问题,为了更切实有效地开设这门新课程,我校成立了由1名专职教师、2名兼职教师和高一年级57位任课教师参与的研究性学习教研室,同时还组建了由校长、教务主任、学生处主任、总务主任、教科室主任和研究性学习教研室主任组成的研究性学习课程发展委员会,它和主管校长共同领导、负责课程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1.建立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指导系统(见图1)。

2.建立教研室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协调系统(见图2)。

我们在各班设置了研究性学习课代表,他们和班主任、指导教师一起负责研究性学习的管理、协调工作,他们由研究性学习教研室和学生处直接领导,坚持每周一次的工作及交流、协调会议。各班课代表在组织本班课题初报、正式申报和开题评审等以班为单位的集体活动中担任主持人,这既充分体现了学生的自主性,又大大提高了学生的综合能力。现在,他们已成为研究性学习活动的积极、热心组织者和教师的得力助手。

三、构建“师生共同协调启动”的实施模式

在研究性学习中,课题(或项目)的确定过程至关重要,它的科学性、可行性和社会意义直接决定了学生研究性学习的发展方向和成败,也影响学生诸多能力,尤其是观察、创新能力的培养训练效果。因此我们构建了“师生共同协调启动”的实施模式。具体包括培训--初报--宣讲--申报--指导--开题评审六个步骤。

1.培训。开学后,由年级组和研究性学习教研室共同组织学生,结合校本教材,通过五次专题讲座和系列科技报告,进行互动式培训。

2.初报。由课代表组织学生进行研究方向初报,学生自愿结组并确定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经汇总分类后及时反馈给各任课教师。

3.宣讲。教师集中进行宣讲,以学科备课组为单位,用各种形式介绍自己所能指导的课题研究方向及其目的意义、主要内容与分支,然后汇总。将其分类后按人文、政治、经济、军事、环境、科技、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等专栏在教室走廊展示教师的课题意向表,供学生选择时参考。

4.申报。学生根据自己发现和感兴趣的问题,参考教师提供的研究方向,按活动计划自愿结组,选举课题(项目)组长,自己正式聘请指导教师,双方磨合并在教师指导下完成研究性学习课题申报表,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交流评议,然后收集汇总(如下表)。

学生申报课题汇总(总计147项)

序号 研究课题(项目) 课题组长 人数 指导教师

1 二附中新教学楼甲醛含量的测定 ××× 5 ×××

2 公益广告社会效应的研究 ××× 7 ×××

3 北京流行汉语的研究 ××× 5 ×××

4 节水装置的设计 ××× 4 ×××

5 关于老北京门墩儿的研究 ××× 4 ×××

6 22路公交车拥挤问题的研究 ××× 6 ×××

… …… …… … ……

5.指导。各课题组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资料查询、搜集等前期准备,然后从研究背景(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目的意义、主要研究内容与分支、任务分工、活动计划、研究方法、所需支持、预期成果等八个方面完成本课题开题报告。

6.开题评审。分批分类、分班通过多种形式的开题评审会进行正式立项。由课题组成员制作图文并茂的演示文本,课题组长主持宣讲并演示开题报告。

四、建立自主、开放、多向、过程化的评价体系--过程档案评价

从课题的选题申报开始,我们就为各课题小组和各班建立评价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平台。从学生选题申报、开题评审、阶段小结汇报到结题成果展示全过程,每个阶段都有评审,评审组由各课题组组长(或成员)、相关指导教师、外请专家组成。这样,既有学生的自评、互评,也有他评。我们还组织课题组成员对指导教师进行评议。这种自主、开放、多向的等级过程档案评价,突破了原有学科课程评价的单一性和片面性,将更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发展。

当前,我们正随着研究性学习的实施,研究制定有关研究性学习的管理章程,将进一步明确学校领导、各职能部门、指导教师、课题组长及学生的职责与要求,使之更有可行性、实效性和规范性。总之,在研究性学习这门新课程的管理、组织、实施中,我们需要从课改科研的高度,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坚持开拓、创新、实践、发展

篇5:司法审判职能之分化

司法审判职能之分化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审判职能无疑举足轻重。然而,这一职能是否、如何且缘何分化而成,却还是一个尚未充分研讨的问题,就此,笔者拟以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为标准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分化:社会学与政治学角度的背景考察

所谓分化,是指特定社会内部具有社会意义的各种活动、功能、权力是否分离,并由不同的角色所行使。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重要不同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社会学意义上的传统社会内部分化程度较低,不存在众多个人或组织角色,且为数不多的角色之间并无功能的多样分化,功能行使单一化、专门化是普遍情形。弗兰克。萨顿指出,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其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 相反,现代社会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行使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其中,家庭或其它具有扩散作用的初级群体被有意识组织起来,为大量具备专门功能的次级“协会”所取代或补充,所以,正如斯梅尔塞所言,现代社会就是原来固定的裙带关系的等级系统因地理和社会的流动趋向而改变,出现大量功能专门化、自主性强单位的社会。 社会发展过程如同著名社会学家、哈佛大学教授塔尔科特。帕森斯所言,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

政治学家眼中的现代化图景有所不同。他们主要是从政治结构的分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来解释现代化。美国学者阿尔蒙德曾经提出政治现代化的三项标准:结构的分化、系统的.自主性和文化的世俗化 .同样,鲁斯托和华尔在研究日本与土耳其的政治现代化问题时也提出了更加深入与全面的现代化政体标准,其中政府机构的高度分殊化和功能特定化是现代型政体的首要标准。当然,在政治现代化研究方面颇具权威的亨廷顿教授不能不提,他为政治现代化确立了三条极为分明的标准―权力的理性化、政治功能的分化、政治参与的广泛化。由此可见,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重要差异在于政治角色与政治功能的分化程度。传统社会的政治结构缺乏分化,政治角色比较单一,政治功能没有多大分化且由单一主体(角色)一体行使。正如亨廷顿所发现的,在欧洲中世纪和都铎时代,政府职能没有高度分化,一个机构常常行使各种职能,而一项职能又常常由几个机构承担。诸如都铎时代的英国政府便是一个融合各种权力、职能的政府。 与此相反,现代社会则是政治体系高度分化,政治角色众多,政治功能多样化且同一角色专门行使独特功能甚至多种功能的社会。阿尔蒙德发现,现代政治体系一般都有利益集团、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府官员和法院六种政治结构。

毋庸置疑,社会学家与政治学家释读的现代化图景颇有差异,但其一致之处也非常突出:结构的分化与功能的专门化。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方面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而传统社会中则缺乏结构的分化或分化相当有限,传统国家也不具备高度分殊化的政治结构,功能呈弥散状,权力行使主体单一,或者主体虽多样化,但其功能并未分化,主体之间权力仅有大小之分,而无性质不同。

以结构分化和功能的专门化程度为标尺来区分社会与国家的作法和理论范式同样可以用于阐释传统型与现代型法院制度。因为任何法院制度都是特定社会政治制度之有机组成部分,其功能的分化与角色的形成不可能不受制于一定的宏观背景,或者说本身就是政治结构分化的一个方面。审判职能是否分化以及行使这种职能的角色是否分离,同样构成传统型法院制度与现代型法院制度的分界点。

二、制度理念与型构样式:分化状况之比较

具体而言,两种类型法院制度之差异可从以下方面把握。

(一)制度理念。现代社会塑造政治制度包括法院制度的基本理念不同于传统社会。这首先表现在是否根据业务性质把国家活动加以类型划分。对此,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观念不同。在现代社会,主流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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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论独立审判之保障

论独立审判之保障

内容提要:以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独立是依法治国、推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大课题。 但由于审判权地方化、法官的整体素质不高和法院的管理制度不科学, 独立审判难以得到有效的制度保障。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 本文从如何保障独立审判的角度对此进行了探讨。 文章认为,确立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维护司法统一原则;维护两审终审原则; 保证法官中心原则。依据这些原则, 提出了以建立隔级垂直领导式法院领导体制为重点的保障独立审判的诸制度,包括:改革党对法院工作的的领导;理顺法院审判与人大监督的关系;改革法官任用制度; 实行法官特别保障制度;严格实行法官独立断案和惩戒制度。

关键词:独立审判,保障,隔级垂直领导

一、实现独立审判的阻力

在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进程中,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以独立审判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已成为一个突出的不容回避的.课题。 我国早已在宪法和法律中确立了独立审判原则,中央也已作出决策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都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五大报告也鲜明地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 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独立审判是指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判组织行使审判职权时,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只服从法律, 以保证处理案件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独立审判有两部分外延组成,对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案件, 不受社会各界的干扰和制约, 对内则是指法官对案件享有独立的审理和裁决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预。 但目前在实现审判独立上存在重重困难和阻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审判权受制于地方权力的约束。 在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下,我国的法院是按照行政区划对应设置的, 地方各级法院的领导权和人事权隶属于地方党委, 财政权依附于地方政府,法官由同级人大选举任命, 使得地方法院只能将自己定位于发展地方经济和维护地区稳定的工具上, 他们更多地倾向于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去执行法律,行使司法权。 由此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审判权地方化,许多地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法院经费保障不力等问题。 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在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报告工作时, 地方各级法院大都集中在如何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上,并为此列举了一大堆数据。另一方面, 地方党委及同级人大常委会也均把法院视为一个下属部门,经常对法院发号施令,直接介入个案进行干预。 而法院对此也无力抗拒,只能照指令行事, 独立行使审判的职能也就大打折扣。

审判权地方化不仅严重地干扰了司法独立, 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有损司法制度的权威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甚至使得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应有的期待和寻求司法救济的信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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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申诉状之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的处理方式

申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他们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

法院对哪些申诉案件应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申诉虽然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但是申诉并不是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什么情况属于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 .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 也就是说,申诉人提供了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没有掌握的事实材料,这些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对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了错误。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犯罪事实是否客观发生过,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所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犯罪前后的表现等;一个案件的重大情节包括被告人作案的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情节。一个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在认定上发生错误,就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的判断,这就需要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等情况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间存在矛盾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引用法律出现错误。引用法律错误即判决、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包括条款、有关司法解释时出现错引;定性定罪错误,就是判决、裁定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判刑错误就是判处的刑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轻、重限度,如轻罪重判、不应该适用附加刑的适用了附加刑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未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应当从轻的作了从重处罚等情况。4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等行为 人民法院的法官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执法人员,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清正廉明,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如果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存在利用职权贪污赃款、收受当事人的贿赂,或者出于私情故意曲解法律,公然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仅违反了审判原则,而且也可能是不公正的,理应予以纠正。但是,申诉人如果仅凭怀疑、分析或推理就认为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是不能作为提出重新审判的理由。

三、司法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定案有错误时如何处理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到纠正,法律不仅规定对申诉人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出申诉,而且对司法机关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甚至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如何纠正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就是说本法院的院长对于本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案件认定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引用刑法条文等确有错误可以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对该案重新审判,院长个人无权决定案件的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也有权指令其重新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也可以自己直接进行提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审判监督权是它的职责,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向同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无权直接提起抗诉,只能向它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抗诉报告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四、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参加原来审判的人员应当回避,这样可以避免先入为主,排除原办案人员由于个人考虑而影响案件的公正解决,也消除当事人存在的可能对原审判人员不信任的心理状态,有利于公正判决。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审理,本着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属于冤假错案,要纠正,要平反,属于漏罪、漏案要依法追究,属于原判正确的,应当维持原判。

上诉的条件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案件,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决、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案件,二审法院院长经审判委员会提起的再审案件,上级法院提审的案件等,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

审理后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用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错误,但是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3.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判刑的,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定罪判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然无法查清,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篇8:穿越之自然审判作文

穿越之自然审判作文

刚刚还是阳光明媚,一瞬间的功夫已经成为了乌云密布,作文 穿越之自然审判。下一秒,空中卷起来一个大漩涡,不会吧,我随着这一个漩涡不停的转呀转呀……

当我的意识渐渐的恢复时,才发现我早已躺在了一个被鲜花围绕着,一个鸟语花香的地方了,难不成,我穿越了?正当我的思想还没有回过来时,一个好听的声音传来“地球的人类污染环境,砍伐树木,捕杀森林间的生灵!实在是罪恶至极。”谁在讲话?我抬头望了一下四周,可是,见鬼了,一个人也没有啊。“屈子熙,你做为人类的代表,还有什么话可说?”那个声音再次响起,我清醒了,屈子熙是我的名字,这里没有人却有声音代表我真的穿越了,可是,这里的具体环境却是——人类的审判,而对我说话的,不是人,是自然审判官。“我,我哪是什么代表啊,拜托,我是一个五年级的学生,要找也找个大人吧!”没错,这就是我的心里想法,只见一瞬间,小动物们全涌了上来,只不过,这一次,它们会讲话了,而且是来告状的。

“尊敬的审法官啊,这些可恶人类,总是在伤害我们啊,昨天烧了我们的房子,害的我们无法找到家啊!”小黄鸟叽叽喳喳的告状,眼里的泪花哗啦啦的落下,接着,小青蛙也开始叫苦“他们人类就在前天杀了我的父母啊!”……叫苦声音数不胜数。

此刻,我的心中有了同情,是啊,不仅仅是人类害死了它们的'家园,我也是罪恶的,我曾今也伤害过它们“屈子熙,你可还有何话要讲?”我摇了摇,还有什么可讲的呢。

“那么,本法官宣判,判人类发生千万次火灾、水灾、地震、海啸……”

“屈子熙,起床啦!”可恶的定时脑中又开始催我了,睁开朦胧的睡眼,才发现,这只是一场梦啊!不过,这一次的梦中穿越让我明白了保护自然,不要再去做有关于自然的坏事了吧,这次梦中的穿越应该是观音娘娘给人类的指示吧!

篇9:三条组织智商探索路径

归纳人类管理实践的探索历程,我们发现,人类的这些追求都客观上促进了我们对组织智商的探索,并且这一探索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机械学派、有机学派和人工智能,三大学派的代表性观点如下图所示:

1、机械学派

机械学派试图用机械的观点来解释组织现象,将组织中的各个部门比喻成机器中的各个零件。通过控制与预设——一只“铁手”,达到发动机器和润滑的作用,以实现整台机器的有效运作。机械学派认为在这样的组织中:任务是计划好的,组织是受到纪律约束的,内部的员工是在统一的指挥下行动的,整个组织就像一台精密运作的机器。

科学管理学派无疑是组织智商机械观的典型代表。

显而易见,机械学派忽视了组织中最为关键的“人”的因素,这样不但会导致组织中许多部分之间关系的割裂,也难免会由于人的“缺失”而导致组织智商仅仅表现为“机械智商”。这是机械学派的最大缺陷。计划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机械观”的表现。

2、有机学派

与机械学派相比,有机学派不论在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人)还是整个的研究观(有机观),都表现出更加合理的特性,它更加关注组织内部的各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而由此出发对整个组织进行设计,

有机学派认为,组织中的个人都是私利的,他们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交易行为,同时通过信誉的建立和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操控下,使得在整个交易的过程中实现组织的自我调节和发展,呈现出一种整体上的公利。相比之下,其表现出的组织智商也更加的“有机化”,与“机械智商”相比不论在复杂性还是在智力能级上都已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事实上,我们当前的绝大多数国家都处于有机学派所描述的状态之下,它其实也是资本主义诞生的一大理论基础。

3、人工智能

如果说有机学派还处于“自发”的状态,那么人工智能便已经上升到“自觉”的高度了。事实上,我们这里所提出的人工智能尚未在现实状态下得以实现,还仅能在一个理论的层面去探讨,但它却代表了组织智商发展的新高度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通俗地讲,人工智能就是用人来类比组织,即试图将组织打造成为一个“类人”的系统:通过超前的眼光和组织的、预埋的手段,来指挥整个组织进行协调的运转,并使整个组织的行为从自发上升至自觉,真正形成一个大脑的功能。组织中的各组成部分不再是机械的割离、也不是仅仅的松散型组合,而是像大脑神经元一般有机的、逻辑的、节奏的、目的的紧密结合在一起,进而从组织的整体上表现出真正的组织智商。

现在,整个企业界在关注能不能设计出一个“聪明的手”,它既不是“看不见的手”,更不是“铁手”,而是个“智能的手”。使得尽管在微观上充满了个体的、独立的行为,但在宏观层面上却表现出目的性、有序性和智能性。

当前,人工智能的组织研究已开始初露端倪,“学习型组织”便是典型的代表.

篇10: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理性思考-―审判组织改革之定位

司法改革进程中的理性思考-―审判组织改革之定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规范、裁决人们在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行政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突出。与其相适应,社会公众追求司法公开、公正、民主的要求也更加强烈。党的十六大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审判组织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经过前一阶段改革,审判组织已不断趋向完善。但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现前的人民法院审判组织设置及做法仍然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理论界和司法界存在不少争论,笔者认为审判组织改革的思路要进行准确定位,以期有利于改革的不断发展。

一、审判组织改革的目标定位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应该是审判组织改革,从体制上保障审判组织能够依法独立办案,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和克服来自法院内部和外部的过度干预,确保审判独立、司法公正,最终实现法官独立,走向法官负责制,当然这是法律的理想状态,也是改革的最终目标。然而任何改革必须结合实际,考虑时间性和地域性,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的审判组织改革应该有步骤、分阶段的进行才能取得成效,实现最终目标,如果要想一步到位,则欲速不达。我们应该从现在开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逐步改革有碍于实现目标的有关制度,以及一些传统的习惯做法。笔者以为,中国现行的审判组织形式不能完全抛弃,其有存在的社会条件和司法基础,我们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充分运用好,使其发挥最佳作用,为实现法官独立――法官负责制准备条件。

我国现行审判组织存在的必要有以下五点:

其一,现行审判组织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穿了一个民主、监督、制约的思想,以合议制、集体讨论的方式决定问题往往比单个人或数量较少的人讨论决定问题要可靠得多,尤其是在现行的整体司法体制下,加之法官整体素质偏低,独立执法能力较差,由具有一定数量的群体充分发挥各自的智慧与见解来讨论决定问题,弥补法官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执法能力的不足,其优点更为明显。

其二,有利于保持司法体制的.完整性。现行的司法权是在人大监督下行使,各级法院的人、财、物均由同级的党委、政府管理和支配,法官行使审判权不仅受到同级人大的监督,而且受到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还受到同级检察机关的法定监督,这种体制下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地位得不到保障,法官更难于完全独立,因此在对法院、法官的管理模式与运作未有质的改变的现有司法体制下,只有保留现有的审判组织形式,与社会发展同步。

其三,现代司法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社会接受程度还不够,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威信严重不足。我们在理念上要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是至高无上的,法院的各种裁判不容否认,正如美国联邦法院的一位大法官说过:“我的判决之所以是不可推翻的,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恰恰相反,我的判决之所以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不可推翻”。但是实践中我们大部分的法官素质与职业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业务水平还不高,其判决在不同部门及单位的监督下,还不能保证具有不可争论,不能保证其判决的完全正确性,当然,诉讼制度上的不足对之也有较大影响,种种因素造成了司法缺乏权威性。

其四,法官的经济状况,与其责任、义务不相对等。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法官应尽量避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因而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得收入,薪金是其唯一的收入来源,国家应保证法官享有相对优厚的待遇。但长期以来,法官没有自已的工资序列,参照的是公务员序列,不具有具体可操作性,而且党委、政府的各种摊派导致有的基层法院的工资待遇不能保证,而法官作为纠纷的最后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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